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且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補助金: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 看護申請費用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等親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https://www.wzedu2013.com.tw/news/看護申請推薦